一、生态文明视域下生物多样性法制之构造与检视
(一)生物多样性法制的基本构造
(二)生态文明视域下生物多样性法制之检视
二、生物多样性法制体系化的主要模式
(一)综合立法模式
(二)分散立法模式
(三)法典-专门法并行模式
三、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制体系的优化进路
(一)生态文明理念的内在要求
(二)现有相关立法的健全与完善
(三)综合性立法的框架思路
(四)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环境法典表达
四、结论
文章摘要:生物多样性的全面保护要求实现生物多样性法制体系化。我国现行立法基本涵盖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方面,但存在理念不协调、法律体系不完善、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。典型国家的生物多样性立法主要包括综合立法、分散立法和法典-专门法并行等三种模式。以统一于生态文明思想的生态发展观和生态协同观为价值指引,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制体系化的现实需求。基于此,应加强现有相关立法的健全与完善,时机成熟时制定框架性的生物多样性综合性立法,选择性地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适度融入环境法典,进一步推进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制的体系化。
文章关键词:
论文DOI:10.16366/j.cnki.1000-2359.2022.05.06
论文分类号:X176;D922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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